由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牵头,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武汉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的《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以下简称《规程》),日前,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开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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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明确规定:地籍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技术要求、成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覆盖全部不动产类型,适用于土地、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绘工作。
《规程》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一般规定、通则、地籍总调查、日常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8章内容和12个附录。
◆建立兼顾权益保护和经济技术等因素的不动产测绘技术体系;
◆明确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为质量目标的地籍调查成果要求
据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原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于2013年部署了地籍调查研究和《规程》起草工作,并于2014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十年来,地籍调查经历了“地籍调查”到“权籍调查”又回归“地籍调查”的变化,这既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也更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地籍调查是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它既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集科学性、实践性、统一性、严密性于一体的技术工作。
1.根据调查时间及任务的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①初始地籍调查是指对调查区范围内全部土地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前进行的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一般要在无地籍资料或地籍资料比较散乱、严重缺乏、陈旧的状况下进行的调查工作,但不是指历史上的第一次地籍调查。这项工作涉及司法、税务、财政、规划、房产等方面,规模大,范围广,内容繁杂,费用巨大。
②变更地籍调查是指为了保持地籍的现势性和及时掌握地籍信息的动态变化而进行的经常性的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地籍管理的经常性工作。
2.按调查区域的功能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①目前农村地籍调查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了境界(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村、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的调查内容、方法。
②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城镇及村庄内部的地籍调查,主要对城镇、村庄范围内部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对城镇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自 1985 年以来,为加强城镇的土地管理,配合国家开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积极进行初始地籍调查。
③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要互相衔接,既不能重复又不能遗漏。在地籍调查时,调查的内容应覆盖调查区域的每一块土地,其中土地权属调查和房地产的权属调查是核心。
由于建立地籍的目的以及地籍制度不同,地籍调查的内容也不同。
以财政目的为主的税收地籍调查,对土地只需调查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土地权利状况,即纳税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等;二是计算赋税的依据,即需要纳税的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等。
以产权保护为目的的产权地籍,除了为税收服务之外,还要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提供证明材料。因此,产权地籍调查是以土地权属调查为核心内容,同时调查土地利用状况和其他要素。
与产权地籍相比,多用途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包括权利人状况、权源、权利性质、权利限制等;
②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包括地理位置、权属界址等;
③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数量,包括土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等。
《规程》的发布实施,是切实贯彻落实《民法典》《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将为我国地籍调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供遵循,对进一步提升地籍调查工作水平,更好地支撑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